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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山注册公司:中外合资、外商独资、股份合作企业

简称“合作企业”。按照平等互利原则,外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合作者(昆山注册公司、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)共同举办和经营的契约式合营企业。双方可以采取投资方式或提供合作条件(现金、实物、工业产权等)的方式进行合作。按照1988年4月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的规定,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,也可以只建立联合管理机构

“外国企业”是指“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,从事生产、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、场所,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。”这是我国政府为加强对外国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为“外国企业”下的定义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外国企业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,要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。

  “外国企业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:在国外的企业、外国的企业或者外国人的企业等。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》。该法对“外国企业”的概念进行了界定。并于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。该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同时废止

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,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,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。资本是以股份为主构成,职工股东共同劳动,实现按资按劳分配,权益共享,风险共担,自负盈亏,独立核算。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,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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